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海民初字第144xx号
原告李某,男,19xx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某建设总公司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某集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学研,女北京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x号。
被告湖北省工业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湖北省工业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会计,住北京市大兴区x村。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某与19xx年、20xx年分别承保湖北省工业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的三标工地、海淀土地科实工地的挖土方工程和土方运输。20xx年5月12日,第三建筑公司累计欠李某工程款767738元,双方为解决欠款问题达成协议,第三建筑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佳园x号楼8层x号房屋一套以669168.5元转让给李某折抵工程款。后第三建筑公司有用桑塔纳小轿车一部折抵工程款3万元,尚欠李某68569.5元工程款,至今未付。经询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北省工业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人民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九元五角,于二00七年八月一日前给付三万元;二00七年十月一日前给付三万八千五百六十九元五角。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七元,由被告湖北省工业某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