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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孟某犯盗窃罪作罪轻辩护

来源:张学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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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海行初字第40xx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xx310日出生于河南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x村。因盗窃于21xx64日被羁押,同年6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6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0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于20xx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张学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5212时许,被告人孟某在本市海淀区世纪城五区南门,撬砸被害人施某(男,26岁)停放在该处的本田轿车车窗,从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70元及苹果牌MP3 1个,IZZUE牌男士上衣及裤子各1件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9元)。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衣物已起获发还。

20xx64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证人孟某证言、被害人施某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故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64日起至20xx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退赔款人民币四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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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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