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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借款纠纷引发的热点法律问题

来源:张学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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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处理一起返还借款纠纷时,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不再是是否真实发生了借款纠纷,而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学研律师温馨提示您:债务即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排除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不存在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举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小张与妻子小王结婚20年来,刚结婚时夫妻关系上尚可,但从结婚的8年后,小张基本上就不回家了,对家里的开支不闻不问。在2010年至2017年小张以做生意为由向别人陆续借款260万元,庭审中小张始终不露面,小王作为被告也被诉到法院要求还款,小王表示,既不认识原告,也不知小张在外借款,借款的用途是什么也不清楚,小张的借款从未用于家庭,另外原告借款给小张,至少应通知其妻子小王。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

一审判决:判决小张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260万元。

律师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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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学研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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