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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张学研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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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切实保证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适用条件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条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六条下列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第七条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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