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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当下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如何辩护

来源:张学研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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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随着金融秩序的整顿,多家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老板跑路,引发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纷纷向警察报案求助,踏上艰辛的维权之路。警察受理后,大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探析其多发原因:

  首先,众多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困难,不断向民间投资公司借钱发展,而这些民间投资公司又缺乏金融许可,只能以高额利息在民间吸收不特定的公众存款,为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这些商人又以高额利息借贷各企业,一旦企业风险发生,将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众多投资公司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为了获取巨额回报,积极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发传单,开展投资讲座的形式宣传,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和不特定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特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拘役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三)单位犯罪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或范围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认定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有损合法金融机构的正常融资,影响到国家的币值稳定与宏观调控,进而可以认定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至于非法吸收到的存款是否已实际投入到货币资本经营的用途当中,甚至导致公众存款遭受了实际的财产损失结果等,并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行为人虽然已经实施了吸收存款行为,却没有实际吸纳到司法解释规定成立犯罪标准数额存款的,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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