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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对赌协议(一)

来源:张学研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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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最近被热议的王某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为何对赌协议对一个身价近60亿的亿万富豪影响这么大?这就不得不说说对赌协议了。

     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如对创业公司的对赌协议,是指创业公司为了吸引私人投资者的资金注入,由创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向这些投资者承诺,公司会在若干年内实现特定水准的利润,或上市。如果完不成,就以约定的溢价水平(一般年利率10%左右)回购这些投资者的股权,或支付一定的现金补偿。我国最高法院曾经在2012世恒案判决中,确立了新股东可以与老股东对赌,但不能与公司对赌的规则。2017年以来最高法院的相关新判决,实际上还进一步拓宽了与公司直接对赌的合法空间。

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估值调整是指,PE机构对目标企业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固定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PE投资的定价基础;PE投资后,当年利润达不到约定的利润标准时,按照实际实现的利润对此前的估值进行调整,退还PE机构的投资或增加PE机构的持股份额。例如,目标企业预测当年可实现利润为5000万,商定按投后8倍P/E估值,则目标企业整体估值为投资后4亿元,PE机构拟取得10%的股权,则需投资4000万元。投资后,目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为3000万元,按8倍估值,整体估值须调整为2.4亿元,PE机构拟获得10%的股权,投资额就调整为2400万,需调整的投资部分为(4000-2400)=1600万元。

  业绩补偿是指,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PE机构进行补偿。

  股权回购(又称回购)是指,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熟时,PE机构有权要求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回购PE机构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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